2023年第18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伊朗伊斯蘭共和國農業部有關伊朗鮮食蘋果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伊朗鮮食蘋果進口: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伊朗伊斯蘭共和國農業部關于伊朗蘋果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 鮮食蘋果(以下簡稱“蘋果”),學名Malus domestica,英文名Fresh apple。 輸華果園、包裝廠及冷處理設施須經伊朗伊斯蘭共和國農業部(以下稱“伊方”)審核備案,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和伊方共同批準注冊。注冊信息包括名稱、地址及標識代碼。在貿易開始前,伊方應向中方提供注冊名單,經中方審核批準后在海關總署網站上公布,并定期更新。 2.地中海實蠅Ceratitis capitata 3.盾蚧屬一種Chlidaspis asiatica 5.灰圓盾蚧屬一種Diaspidiotus prunorum 6.桃白圓盾蚧Epidiaspis leperii 8.蘋細蛾Phyllonorycter blancardella 9.蘋草縊管蚜Rhopalosiphum insertum 10.蘋果黑星菌Venturia inaequalis 1.輸華蘋果果園應在伊方監管下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和溯源體系,實施良好農業操作規范(GAP),維持果園衛生條件,如周圍無影響水果生產的污染源、及時清理落果、爛果等,并實施有害生物綜合治理(IPM),包括定期開展有害生物監測調查,物理、化學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控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發生。 2.伊方應按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6號(ISPM 6)的要求,針對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計劃,全年組織實施果園監測。 3.針對地中海實蠅和桃實蠅,輸華蘋果果園須采取田間綜合管理措施,包括開展監測誘捕、使用化學防治或生物防治等方法,以降低地中海實蠅和桃實蠅種群密度。監測時間應從開花期開始至采收期結束,分別以地中海實蠅誘芯和桃實蠅誘劑在果園內設置誘捕器對兩種實蠅開展監測。誘捕器密度分別為每平方公里至少2個(不足1平方公里的果園也需各設置2個誘捕器),每2周檢查一次誘捕器。一旦監測到實蠅,需進行有效防治。 4.針對梨火疫病,輸華蘋果須來自梨火疫病非疫產區。非疫產區應按照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0號(ISPM 10)要求建立和維護,由伊方和中方共同批準。伊方或其授權單位負責在非疫產區內開展梨火疫病果園監測,每年至少調查3次,即分別在開花后的30—40天、新芽萌發后和收獲之前進行;應在非疫產區外1000米范圍建立緩沖區,標記出所有易感寄主,并每年至少監測3次。伊方應及時向中方提供監測的相關資料。無論在非疫產區還是緩沖區監測到梨火疫病,伊方應暫停該非疫產區輸華資格,并立即通知中方。當伊方消除疫情并經中方認可后,非疫產區方可恢復。 5.針對蘋果蠹蛾,輸華蘋果須來自蘋果蠹蛾的非疫生產點,非疫生產點的建立應遵循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0號(ISPM 10)的原則,由伊方和中方共同批準。伊方或其授權單位負責在非疫生產點內開展蘋果蠹蛾果園監測,調查從盛花期開始,一直到蘋果的包裝工作結束。誘捕器設置密度為每公頃1個,小于5公頃的果園至少懸掛5個誘捕器。每月更換一次誘芯,每周對誘捕器誘捕情況進行檢查和記錄。一旦監測到蘋果蠹蛾,伊方應暫停該非疫生產點輸華資格,并立即通知中方。當伊方消除疫情并經中方認可后,非疫生產點方可恢復。 6.針對螨類、介殼蟲、卷葉蛾和其他有害生物等,需在生長季節進行檢查,從花期至收獲期,每2周進行一次果園監測。如在監測中發現有害生物或其相應癥狀,需采用生物或化學防治措施。具體的監測計劃和綜合管理措施須由伊方批準,并應要求向中方提供。 7.輸華果園有害生物的監測與防治應在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實施。技術人員應當接受伊方或其授權機構的培訓。 8.伊方應保留果園有害生物監測及防治記錄,并在需要時向中方提供。防治記錄應包括生長季節使用的化學藥劑名稱、有效成分、使用劑量及時間等信息。 1.輸華蘋果的加工、包裝、儲藏和裝運過程,須在伊方或其授權官員檢疫監管下進行。包裝和冷藏設施需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態,并需具備防止有害生物再次感染的條件(如使用防蟲網等)。 2.在包裝過程中,蘋果須經水洗、刷果、殺菌、挑揀、分級,剔除有缺陷的果實,以保證不帶昆蟲、螨類、爛果及枝、葉和土壤。 3.包裝好的輸華蘋果應立即入庫,并單獨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1.輸華蘋果的包裝材料應是干凈衛生、未使用過的,符合中國植物檢疫和衛生要求。如使用木質包裝,須符合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ISPM 15)要求。 2.每個包裝箱上須應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稱、國家、產地、果園名稱或其注冊號、包裝廠名稱或其注冊號等信息。 3.每個包裝箱和托盤需用中文或英文標出“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 4.裝運輸華蘋果的集裝箱必須在裝箱時檢查以確保其具備良好的衛生條件,并保存相關記錄以備伊方檢查。 1.所有輸華蘋果需針對實蠅采取冷處理措施。冷處理指標如下: 1.11°C或以下(果肉溫度),連續處理14天或以上;或 1.67°C或以下(果肉溫度),連續處理16天或以上;或 2.22°C或以下(果肉溫度),連續處理18天或以上。 2.冷處理需在伊方或其授權人員的監管下,按照出口前冷處理操作程序(見附件1)或運輸途中冷處理操作程序(見附件2)進行。 1.貿易開展后的兩年內,伊方或其授權人員應按照每批貨物2%的比例對輸華蘋果進行抽樣檢查,最小取樣量為1200個果實,同時從樣品中至少選取60個果實或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可疑果實進行剖果檢查。如兩年內沒有發生植物檢疫問題,抽樣比例數可降為1%,但不得少于600個果實。 2.如發現蘋果蠹蛾或梨火疫病,伊方應暫停相關非疫生產點或非疫產區輸華資格,并立即通知中方。當伊方消除疫情并經中方認可后,非疫生產點或非疫產區方可恢復。 3.如發現其他中方關注的有害生物,該批貨物不得向中國出口。伊方應查明原因,并采取改進措施。同時,保存查獲記錄,應要求向中方提供。 1.經檢疫合格的蘋果,伊方簽發植物檢疫證書,注明果園和包裝廠名稱或代碼,并在附加聲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of apples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Iranian Fresh Apple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該批貨物符合伊朗蘋果輸華植物檢疫議定書要求,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2.對于實施出口前冷處理的蘋果,應在植物檢疫證書上注明處理溫度、持續時間及處理設施名稱或代碼等信息。對于實施運輸途中冷處理的,應在植物檢疫證書上標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處理),并注明處理溫度、持續時間、集裝箱和封識號碼等信息。 3.伊方應在貿易開始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檢疫證書樣本,以便確認和備案。 蘋果到達中國進境口岸時,中國海關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疫。 1.核查進口水果是否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條第(六)項規定。 3.核查包裝箱上的標識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條第(三)項規定。 4.對于出口前實施冷處理的貨物,檢查伊方簽字確認的冷處理報告以及果溫探針校正記錄;對于運輸途中實施冷處理的貨物,需附有冷處理報告、果溫探針校正記錄等。 2.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對進口蘋果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1.如發現來自未經批準的果園、包裝廠的,則該批蘋果不準進境。 2.如冷處理被認定無效或失敗,則該批貨物將被采取到岸冷處理(仍可在本集裝箱內進行)、退回、銷毀等處理措施。 3.如發現蘋果蠹蛾或梨火疫病活體,則該批蘋果作退回或銷毀處理。中方將立即通報伊方,取消相關非疫生產點或非疫產區地位,并暫停本季節蘋果的出口。伊方應查明原因并實施相應改進措施,避免再次發生。當伊方消除疫情并經中方認可后,非疫生產點或非疫產區方可恢復。 4.如發現任何地中海實蠅或桃實蠅活體,則該批貨物作退回、銷毀或檢疫處理,中方將立即向伊方通報,暫停相應包裝廠的蘋果輸華。伊方應查明原因并實施相應改進措施,避免再次發生。中方將對伊方所采取的改進措施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暫停貿易措施。 5.如發現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或伊朗新記錄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活體,則該批貨物作退回、銷毀或檢疫處理。中方將視情況采取進一步的措施并及時向伊方通報。伊方應開展調查,查明原因并實施相應改進措施,避免再次發生。 在本項目開始的第一年,在伊方的協助下,中方將派專家對伊朗輸華蘋果產區進行實地考察或遠程視頻檢查,確保其符合本檢疫要求中的相關規定。 為確保有關風險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實,中方將在貿易開始后對本檢疫要求執行情況開展回顧性審查,包括可派專家赴伊朗進行考察。根據考察情況,經雙方同意,對本檢疫要求進行修訂。
2023年2月21日
轉載自海關總署門戶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