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贯穿调查、审理、处置全过程的核心要求。而“排除合理怀疑”,正是衡量是否达到这一标准的关键标尺。如何在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有效运用这一标准,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与办案效果。本文结合办案实际,对“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内涵、把握要点及实践应用进行梳理,并辅以三个虚拟案例分析,旨在为一线办案人员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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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一、 “排除合理怀疑”:是标准,更是思维“排除合理怀疑”并非一个孤立、抽象的概念,它内嵌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监察法律法规所确立的“证据确实、充分”体系之中。简言之,它要求在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作出认定时,基于在案全部证据所得出的结论,应当足以令人信服,不存在符合常理、有事实或逻辑基础的质疑。三个关键点:
1.“合理”的边界:“合理怀疑”不是凭空想象、主观臆测,也不是吹毛求疵、追求绝对。它指的是基于日常生活经验、逻辑法则和证据本身特点而产生的,具有现实可能性的疑问。例如,在仅有行贿人指证且无其他客观证据直接印证的情况下,仅凭单方言词证据定案,就容易引发“是否存在诬告陷害或记忆偏差”的合理怀疑。
2.非“排除一切怀疑”:受人类认知能力和客观条件限制,司法和调查活动追求的是法律真实,而非哲学意义上的绝对客观真实。因此,“排除合理怀疑”不要求排除所有理论上可能存在的、离奇或不切实际的假设,只要求排除那些有现实依据、符合情理的怀疑。
3.与“结论唯一性”的关系:在部分特殊案件中,如主要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案件,相关司法解释提出了“结论具有唯一性”的更高要求。但对于多数职务犯罪案件而言,“排除合理怀疑”并不必然等同于“结论唯一”,而是强调在证据构筑的事实框架内,认定犯罪事实是唯一合理、令人确信的结论,不存在其他同等合理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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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二、 “三重维度”:质、量、链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落到实处,需要在证据审查判断中统筹把握以下三个维度:
(一) 单一证据的“质”:确保真实、合法、关联
任何一份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都必须经受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检验。这是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
真实性: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内容反映的是真实情况。对于书证、物证要核查来源;对于言词证据要结合陈述人的认知能力、与案件利害关系、陈述稳定性等因素综合判断。
合法性:取证主体、程序、方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对于瑕疵证据应及时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无法补正或解释的,可能影响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关联性: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内在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个环节或方面。
(二) 证明事实的“量”:做到全面、充分、印证
对于定罪量刑所必需的每一桩事实、每一个关键情节,都应当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并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支撑、彼此印证,形成对事实的稳固证明。
全面覆盖:不仅主要犯罪事实要有证据,影响量刑的情节(如自首、立功、退赃等)也应有证据证明。
相互印证:证据之间不应存在根本性、无法解释的矛盾。当证据间出现不一致时,必须深入核查,查明原因,通过补充调查等方式消除矛盾,确保证明方向一致。
(三) 全案证据的“链”:实现闭合、协调、唯一
将所有证据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能够形成完整、连贯、无逻辑断点的证据链条,并最终导向唯一的、排除合理怀疑的结论。
链条完整:证据应覆盖案件事实发生、发展、结果的全过程,关键环节不缺漏。
逻辑自洽: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必须符合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应当具有自然性、合理性,不存在违背常理或逻辑的跳跃。
排除其他可能:综合全案证据,对于认定的犯罪事实,不存在其他符合常理的可能性能够解释在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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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三、 虚拟案例透视【案例一:受贿案中的“一对一”证据】
某市局局长甲被举报收受商人乙贿赂50万元。乙称在某次饭局后,在其车内将装有现金的手提袋交给了甲。甲坚决否认。调查中,除乙的指证外,无录音录像、无第三方在场证人、无显示异常经济往来的直接书证。乙对行贿时间、地点、包装物等细节陈述清晰稳定,但与甲的行踪核查存在模糊点。
分析:此案处于典型的“一对一”证据状态。仅凭行贿人陈述,难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因为存在乙为谋取利益或不实举报的可能,也存在记忆偏差的可能。办案方向应侧重于寻找间接证据进行补强,如:核实饭局真实性与参与人;核查甲乙二人此前后联系情况;调查乙资金来源及提取记录;分析甲在相关事项中是否违背职责为乙谋利;了解二人关系背景等。若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链条,有力印证乙陈述的关键情节,并使甲的辩解显得不合理,则可逐步逼近“排除合理怀疑”。若经充分调查仍无法补强,则认定受贿事实的证据可能不足。
【案例二:挪用公款案中的资金流向】
某国有公司财务人员丙,涉嫌将单位公款100万元分多次转入其朋友丁控制的公司账户,丁随后又将款项转回丙个人账户。丙辩解称是与丁的公司正常业务往来,款项转回是项目终止后的退款,并提供了一份内容简单的合作协议。调查发现,该协议约定的“业务”与两公司主营业务无关,且无实际履行痕迹;资金在丁公司账户停留时间极短,基本“即进即出”;丙无法说明所谓“业务”的具体内容、标的及合理性。
分析:本案虽有清晰的资金流转书证,但关键在于丙的行为性质是挪用公款还是正常经济往来。丙的辩解提出了一个“合理怀疑”点。要排除这一怀疑,需从证据的“质”和“链”入手:核实合作协议的真伪及签订背景;调查所谓“业务”是否真实发生,有无对应物流、票据、成果等;查询丁公司经营状况及与丙单位是否有真实业务历史;审查公款转出是否履行了正规审批程序,丙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评估丙辩解的合理性与证据支撑程度。若调查证实“业务”系虚构,资金流转不符合商业常理,丙的辩解无证据支持且不合逻辑,则结合其则结合其职务身份,认定其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便可排除“正常往来”的合理怀疑。
【案例三:滥用职权案中的决策认定】 某领导干部戊,在负责某建设项目审批时,明知某企业资质不全、方案存在明显缺陷,仍违规批准,导致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戊辩称当时是“集体决策”,会议记录显示确有其他人员同意,且企业提供了虚假的补充材料使其误判。
分析:滥用职权罪的认定需证明行为人明知故犯,超越或违反职权。戊的辩解提出了两个合理怀疑:一是“集体决策”是否分散或免除其个人责任?二是是否因受欺骗而产生认识错误?排除怀疑需把握:其一,查明戊作为主管领导,在审批中应负的职责和具体作用。即使是集体决策,若戊起主导作用,或明知违法仍提议、促成,仍需担责。其二,核查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过程,戊是否负有审查核实义务?其“误判”是基于一般工作疏忽,还是严重不负责任甚至有意放任?结合项目缺陷的明显程度、专业规定、戊的业务能力、过往类似处理情况等证据,判断其“明知”的可能性。若证据表明,以戊的职责和能力足以发现重大问题,其决策严重违背工作常规和法律规定,所谓“受骗”辩解不符合其认知水平,则可排除其出于“认识错误”或“集体决策无责”的合理怀疑,认定其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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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为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证据把握方向。笔者认为办案人员既要有“敢于认定”的底气,当证据确实充分时,不因存在无关紧要的疑点而畏缩不前;也要有“审慎存疑”的清醒,对符合常理、有根据的质疑抓住不放,通过扎实的调查取证工作予以澄清或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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